对此,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省区市制定具体待遇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延长产假是重要的生育保障政策。”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政策系教授陈友华认为,生育政策的调整如果缺乏相关支持性政策,就很难达到效果。给予孕产妇更长的假期、建立更多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措施,可以减轻二孩家庭的负担,更有利于与人口政策的调整相衔接配套。
关注3 独生子女奖励取消
生了二孩,独生子女的奖励是否还有?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