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一审稿限定了公开募捐的地域范围,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
一审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难以限制也没必要限制其地域范围。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不受地域限制。
不过,如果慈善组织在公开场所设置募捐箱,或举办义演、义卖、义赛、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公开募捐的,仍受地域限制,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
2 慈善信托
明确“慈善信托”就是“公益信托”
一审稿设专章对慈善信托(指的是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开展慈善活动)做出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系草案的亮点之一,有望激活“沉睡”十余年的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2001年起实施的信托法提出的概念,要求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可管理机构到底是谁,十几年来一直没有明确,所以公益信托一直处于“沉睡”状态,并没有真正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