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措施,目前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一审稿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做具体的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新增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个人募捐
二审稿未涉“个人自救”
一审稿写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上述条款引发了热议。有人将其解读为禁止个人求助、自救,认为堵死了社会自救的渠道,提出在自媒体时代,个人通过自媒体合理合法的表达自己的诉求、进行自救募捐,不应被禁止。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观点是对草案的误读。公开募捐作为慈善活动的一种形式,其本质具有利他性。而个人出于自救目的发起的救助筹款活动,则是利己,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开募捐,因此并不是慈善法要调整的范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就提出:有人解读为禁止个人求助,甚至引用美国的有关经验来批评,其实就是一种误解。因为,草案的这些规定,恰恰是与一些美国专家介绍美国募捐的管理经验一致,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不对公开募捐进行严格规定,有的国家甚至对乞讨行为还要进行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