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慈善信托”是不是“公益信托”,草案应该明确二者的关系。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写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公益信托”被真正激活,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组织可以成为公益信托的信托人,解决了困扰公益信托多年的管理机构问题。
3 税收优惠
扶贫济困享受特殊税收优惠
慈善活动应该享有哪些税收优惠?这是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一审稿对此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享有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物资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受益人享有税收优惠等。
为何仅对税收优惠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一审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