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判决,法院仍没支持东灵公司与孙阳解除《抵押还款协议》。
原因是,法院将孙阳付过的房款,和孙某功付过的购房款合计到一起,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孙阳未构成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不成就”。
法院还称,东灵公司已将5套营业房交付给了孙阳,而《抵押还款协议》中所支付的款项是针对所有购买房屋的付款,并不能分清支付的具体房屋的款项,双方也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宁夏高院副院长在此案中受贿
151号判决下达后,东灵公司、孙阳、孙某功再次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16日,宁夏高院做出“(2010)宁民终字第88号”终审判决(简称88号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该案出现的第3份判决。
这次判决,不仅撤销了151号判决,还驳回了东灵公司关于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而且,该公司违约金诉求也被驳回。
“就这样,孙家占用我们的房子,既不用付房款,也不用付违约金,还不能解除协议。”吴鹏表示无法理解。
始料不及的是,88号判决下达半年后,宁夏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彦生因受贿案发,且他供述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收受贿赂,使案件陷入新的风波。
检方侦办马彦生受贿案时,查证孙某功和其代理律师赵某祥,均向马彦生进行过贿赂,行贿目的就是为了与东灵公司的房屋合同纠纷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1年7月1日,马彦生因涉嫌受贿被自治区检察院刑事拘留,检方审理查明,马从2004年初至2011年春节期间,先后63次收受贿赂,金额总计220多万。
在受贿金额中,单笔最高的为21万元,最少的是3000元。
这63次贿赂中,有两次与东灵公司房产纠纷案有关。
检方信息称,2009年春节、2010年上半年,马彦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孙某功为其与东灵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二审时给予关照的请托,“先后两次在银川功达宾馆附近收受孙某功给予的贿赂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