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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法院2014年度民事十大典型案件

时间:2015-03-03 09:10:51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3、余某华诉王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与余某华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承接的通江县诺江镇蜀都宾馆装修工程转包给余开华,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随即终止了合同。2011年5月3日,双方通过结算王某以其名义给余某华书立“蜀都宾馆欠到工人装修款叁万伍仟圆,承诺在五月底或开业之时兑付工人工资及材料钱”欠据一张,因王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余某华起诉至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24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余某华装修款35000元。

  案例点评(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虽然余某华承揽的是蜀都宾馆的装修工程,但装修合同系王某与余某华签订,欠据亦为王某所立,王某即为合同一方之当事人,因此王某作为被告主体适格,应履行其义务。

  4、孙某会与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孙某会与巴州区信用联社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巴州区信用联社的门市,租期三年。租赁期满后,孙某会要求续租门市未得到信用联社同意,孙某会便以门市存货较多,急需处理存货为由,拒绝向信用联社交还门市。信用联社多次要求孙某会交还门市未果,遂起诉至巴州区法院。巴州区法院判决孙某会返还信用社门市并给付因超期占用门市期间的使用费。判决后孙某会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在二审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退还门市,支付租金。

  案例点评(孙金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出租人房屋,如需继续租赁房屋,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孙某会返还信用联社门市并给付因超期占用门市期间的使用费并无不当。而在二审中,法官通过实地查看,孙某会门市确实存货积压较多,同时,信用社在孙某会占用门市期间已关停了门市内的水电,孙某会虽占用了门市但却无法正常经营。为了化解矛盾,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二审法官通过多次向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以上调解协议。

关键词阅读: 巴中法院 民事 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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