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2.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8条)。
理由: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其他零散意见5条。
——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152条)
主要观点1.支持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87条)。
理由: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主要观点2.反对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53条)。
理由: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其他零散意见12条。
——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78条)














